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2016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保障财政职能发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严格落实国家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深入开展全年用款计划编报,除部分特殊部门和项目外,中央部门预算全部细化执行到项目;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加快支出进度;按财政部要求积极参与国库集中收付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加快推进科研项目实施公务卡结算;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做好银行账户管理有关基础工作;强化预算约束,控制和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从严控制资金垫付行为;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
二、做好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工作
(三)2016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支出,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单位所在地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辖区的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单个采购项目金额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为划分依据),未列明单个采购项目的,部门预算中所列采购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四)2016年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范围划分标准,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为保证预算细化执行到项目,部门和单位填报2016年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应填列到具体项目。范围划分建议表的报送、审核批复和调整事项处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深入开展全年用款计划编报工作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开展以细化到项目为核心内容的全年用款计划编报工作,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
(七)2016年,除部分特殊部门和项目外,中央部门预算全部细化执行到项目,项目支出按照具体项目编报全年用款计划和进行资金支付。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项目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规范用款行为,避免项目支出超预算情况的发生。其他有关全年用款计划编制、报送、批复和调整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2015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按预算项目结转,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按预算科目结转。结余资金核定批复、恢复比例等其他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加强资金支付管理
(九)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防止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以及项目进度支付资金;除涉密资金等特殊资金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从严控制资金垫付行为,严格执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及归垫申请、审核和批复等规定。
(十)2016年,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照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编报,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填写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相应调整,基本支出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由13位调整为15位,编码顺序为:预算管理类型(1位)、功能分类科目(7位)、经济分类科目(5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项目支出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由16位调整为18位,编码顺序为:预算管理类型(1位)、功能分类科目(7位)、经济分类科目(5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预算信息关联号(3位)。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时,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中的经济分类科目(5位)和支出类型(1位)填为“300000”,用途填“公务卡还款”。
(十一)有关指令编码和凭证调整后,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抓紧做好系统调整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十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调整事项另行发文通知。
五、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
(十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务卡使用率不高的单位,要责令其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十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科研项目推行公务卡结算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快推进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
六、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十五)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明确单位财务部门是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的责任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按规定时限向财政部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对年检结论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七)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加快推进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基础。
七、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十八)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扩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级次,将所有非税收入项目和执收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部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流程,提高办理收缴业务的效率,做好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实现资金信息及时匹配,切实方便缴款人。
(二十)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减、免、停征和取消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八、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
(二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有关规定,切实增强财经纪律观念、合规用款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积极配合财政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对违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二十二)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资金支付和使用。各部门要完善与财政部的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对财政部通过动态监控发现的违规问题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严防类似违规问题再度发生。有条件的部门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动态监管。
九、充分发挥专员办预算执行监管职能
(二十三)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强化对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监管。
财政部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