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4]11号  2004-09-22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
院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我们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
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
反馈我部。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现就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
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
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
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
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
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
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一)企业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
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
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
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
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
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下同),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
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
计数,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如果接受捐赠企业自行支付固定资产增值税,
则应按支付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固定
资产的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如果接受捐赠企业另支付其他费用,如运
输费等,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
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
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
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
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
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
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等,如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则应按该部分存
货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对于与该部分原材料
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企业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
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
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进口固定资产,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
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
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
期应付款”等科目。
  (七)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
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
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
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八)企业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
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科目。
  (九)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
及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按视同销售
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销项税额)”科目。
  (十)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视同
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十一)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按视同
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十二)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应按视同销售
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
  (十三)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
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
税项目,或专用于免税项目和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
《规定》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
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企
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四)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
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
税额未记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
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
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
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销项税额)”科目。
  (十五)按照规定,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
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十六)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但对于
2004年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采取退税办法的情况下,企业首先应按规定计算商品
销售应交纳的增值税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待收到国
家退还的2004年新增固定资产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
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