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建委(建设局、建管局)、计委(计经委)、财政局,省级有关厅、局:
省建设厅、计经委、建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浙建定[1995]194号)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劳保统筹基金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按工程造价的1.6%单独计取。该文下发后,省统筹管理机构至今尚未成立,个别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其他形式集中收取1.6%,在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调剂使用。在这次清理建设项目收费中,省政府浙政发[1997]136号文取消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代收的行业劳保统筹基金。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有利于施工企业,特别是国有、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安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取消浙建定[1995]194号文规定按工程造价1.6%计取的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内的劳动保险费不分工程类别,另按直接费的2%(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8%)调整增加。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凡未结算的可按上述规定结算,已经结算的工程,以及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拖延工期在1997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建安工程量,不再追补和调整。
三、施工企业收取调整增加的劳动保险费用后,都必须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劳保统筹。截止1998年12月31日,仍未参加当地社会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追回按直接费2%(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8%)计取的劳动保险费用,并上缴当地社会劳保统筹机构。
四、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收取建筑施工企业行业劳保统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任何费用必须经省建设厅、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等三个部门批准,否则建设单位及银行应拒绝支付。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