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88]第522号  1988-10-18  全文有效
 
 

1988年10月18日  (88)财工字第522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