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甬劳社力[2002]127号、甬财政行[2002]339号  2002-07-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单位、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做好今夏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参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1]178号文件精神,对今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高湿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5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5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8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
    二、费用开支渠道按原规定。
希望各单位切实改善劳动环境,保护好职工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