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202号
2001-10-08
全文有效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就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自身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的稽核、检查与完善,聘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以防范风险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
二、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和证券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指令证券公司聘请有经验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内部控制评审,并对内部控制评审过程进行协调、检查和监督。
三、内部控制评审可以分为常规评审和非常规评审、全面评审和专项评审;可以单独进行评审,也可以结合年度报告审计进行评审。如果采用内部控制评审与年度报告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应当在会计报表检查之前为内部控制评审留出足够的时间,以确保能够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合理的意见。
四、内部控制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经营、公司治理、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资金控制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内部控制评审应当侧重于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并由证券公司及时转报中国证监会。必要时,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的范围、有关客户的背景资料、当前重大风险的说明、内部控制现状及控制效果不佳的原因说明、改进或整改方案以及相关附件(如组织结构图、详细的测试流程及其他凭证、图表和资料)。
六、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中的改进或整改方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时化解风险,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改进与完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因为内部控制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出现违法违规和侵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导致重大金融风险事故的证券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内部控制评审的具体程序、费用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根据行业规定和惯例,由双方协商决定。
九、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择有证券业内部控制评审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稳定的评审工作小组,勤勉尽职地完成内部控制评审工作。
为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就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自身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的稽核、检查与完善,聘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以防范风险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
二、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和证券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指令证券公司聘请有经验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内部控制评审,并对内部控制评审过程进行协调、检查和监督。
三、内部控制评审可以分为常规评审和非常规评审、全面评审和专项评审;可以单独进行评审,也可以结合年度报告审计进行评审。如果采用内部控制评审与年度报告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应当在会计报表检查之前为内部控制评审留出足够的时间,以确保能够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合理的意见。
四、内部控制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经营、公司治理、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资金控制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内部控制评审应当侧重于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并由证券公司及时转报中国证监会。必要时,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的范围、有关客户的背景资料、当前重大风险的说明、内部控制现状及控制效果不佳的原因说明、改进或整改方案以及相关附件(如组织结构图、详细的测试流程及其他凭证、图表和资料)。
六、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中的改进或整改方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时化解风险,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改进与完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因为内部控制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出现违法违规和侵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导致重大金融风险事故的证券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内部控制评审的具体程序、费用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根据行业规定和惯例,由双方协商决定。
九、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择有证券业内部控制评审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稳定的评审工作小组,勤勉尽职地完成内部控制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