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3]46号  2013-04-24  全文有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规定,全面提高中央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决定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是适应信息化发展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既有利于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单位业务财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效率。

  根据《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规定,从2013年开始,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凡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财政票据领购(用)证》,并领用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应按照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通过票据系统用票、管票。票据系统提供两种运行模式:在线模式和离线模式。在线模式通过互联网实现用票单位与财政部票据中心的实时信息交换;离线模式通过智能加密卡媒介滞后一定时间与财政部票据中心交换信息。试点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票据系统运行模式。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独立部署票据系统,在主管部门配置一套票据系统管理端,对本部门所有单位的财政票据进行统一管理。

  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施步骤是:先选择一批试点部门和单位(见附件1),试验运行票据系统。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用票部门和单位,最终实现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各用票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作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落实“收支两条线”措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准备工作

  各用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规定,结合本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情况,认真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核实单位基础信息。用票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本部门和单位所办理的《财政票据领购(用)证》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适用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资金往来项目、捐赠项目、文件依据等内容,并填写《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附件2)。

  (二)梳理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用票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清理本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将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分别予以登记造册,填写《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附件3)。

  (三)做好业务管理系统与票据系统的衔接准备工作。用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研究提出业务管理系统与票据系统的对接方案,督促业务管理系统供应商做好技术配合,及时完成两个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工作,以便实现系统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力求相互促进,形成合力,提高效益。

  三、明确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程序

  各用票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提出试点意见。用票部门和单位要研究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书面意见,阐明实施试点的计划、步骤、时间表、软件模式,票据开具点数量,票据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对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建议。

  (二)报送材料信息。第一批试点的用票部门和单位,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试点意见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审核,并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财政票据领购(用)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关批准执收执罚文件等资料。其他单位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试点意见,并附上述材料。

  (三)审核单位试点意见。财政部票据中心将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整体方案,严格审核各用票部门和单位的试点意见、材料,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各用票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安排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施进度。

  (四)设置票据系统各项参数。财政部票据中心根据审核确定的基础信息设置各项参数,包括用票单位基本信息、适用财政票据、项目(含标准)、票据核销时限等基础信息;根据票据开具点数量,设置对应数目的开票端口,配置相同数量的智能加密卡。独立部署票据系统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由财政部票据中心为其设置票据系统管理端及所属单位开票端参数。已建立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进程,实现与财政部票据系统对接。

  (五)配发票据系统。各部门和单位收到财政部反馈意见后,应在一周内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取新的《财政票据领用证》,申领智能加密卡和设置好参数的票据系统。财政部票据中心安排专人上门安装票据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培训,用票单位测试合格后,正式运行票据系统。

  (六)做好财政票据管理与非税收入收缴衔接工作。试点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交及票据核销工作,确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金额与票据系统相关数据一致。

  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的其他要求

  中央单位应积极落实必需的硬件设施,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相关费用。基本软硬件需求如下:

  计算机:CPU主频1GHz,硬盘20G,内存512M以上,操作系统Windows XP或更高版本,IE浏览器版本6.0以上。

  打印机:针式票据打印机。

  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的部署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单位在改革试点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财政部票据中心。

  财政部票据中心联系人:陈玉良、骆晓强。

  联系电话:(010)68510260,68551593。

  附件:1.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

        2.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3.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

  财  政  部

  2013年4月24日

 

附件下载:

 

1.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doc
2.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xls
3.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