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宁波市总工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浙江省总工会等四部门关于重申工会经费拨交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和宁波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关于重申工会经费拨交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浙江省总工会等四部门关于重申工会经费拨交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统计局、市级各单位,市各产业(委、局、公司)会,市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省总工会、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工会经费拨交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拨交工会经费中的有关总是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其中部分,也应按规定计提工会经费。
1、由单位支付给临时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临时职工符合“职工”统计指标范围的,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2、支付给职工的年休假工资、浮动升级工资,按规定缴纳的养老基金等。
3、支付给职工的增收节支奖、生产单位的年终奖(劳动分红)、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支付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房巾、房改补贴等。
5、支付给职工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二、《解释》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聘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等。这些项目不需计提工会经费。
三、按照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全国总工会工财字[1995]11号和[1995]58号文件有关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拨交工会经费,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应列入拨交工会经费计算。
四、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工总财字(1992)19号,和人国总工会工财字[1995]11号通知规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应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向工人拨交工会经费。
附:《关于重申工会经费拨交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申工会经费拨交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统计局、省级各单位,省各产业(厅、局)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对财税、计划、金融、劳动用工、工资制度等改革的深化,企业在经营管理、用工制度、工资形式、收益分配等方面发生了新变化,一些单位和地方对计拨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理解和执行口径上不一致影响了基层单位依法拨交工会经费工作。为了切实贯彻省总工会、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文件,现特重申如下 :
一、凡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工会法》和僵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联合文件的规定,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计拨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一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即:本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论是进成本(费用)的,还是在企业留利或其他资金中支付的,均应计改工会经费。
二、关于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基数问题,根据《工会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化论衽何种工资形式,都应依法按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2%计拨工会经费,不能以计税工资作为企业计拨工会经费的基数。
三、对逾期未交或省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交,经多次催交无效的,仍按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文件《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人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第一条第三点精神执行。
附件:
职工工资总额统计指标解释
一、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各单位在统计月、季、年的工资总额时,均应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时,应在统计表下加注说明。
二、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
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一定时期职工从单位内得到的全部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会的工资。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根据财力核算的具体情况,国家统计局对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构成内容进行了调整,即将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分列在“计时工资”、“其他工资”两项指标中。
附:国家统计局1994年版职工工资总额统计指标解释。
国家统计局1994年版职工工资总额统计指标解释
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飞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5)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退休状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的规定,列入机关工改范围的单位其计时工资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列入事业工改范围的单位其计时工资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艺术专业职务工资、体育基础津贴、行员等级工资、职员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等。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中小学教师护士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的部分也列入“计时工资”项内。
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位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即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应当完成的定额乘以单价后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即工作物等级与标准工资等级相同时),计件标准工资与标准工资相等。当工和物等级高于标准工资等级时,计件标准工资则高于标准工资。
计件超额工资 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的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的数额。
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 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俱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资金机关工人的资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 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资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铁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辛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讯津贴、积压吸虫疫区工作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野外津贴、不上作业津贴、艰苦岛屿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 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罕、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技术工作岗位津贴、变通工作作业津贴以及其他为特殊待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等。
(2) 保健性津贴 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和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 包括:特级教师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 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5)地区津贴 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6)其他津贴 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舴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劳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各种伙食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等。
2、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衽的民有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对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的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选建立的津贴,扣除已纳入工资的64元以外的部分也应计入“津贴和补贴”项目。
加班加点资 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政党工和日以外处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其他工资 是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中,增资额未达到35元的,按35元增加工资,其超出职级工资线的部分暂列入“其他工资”项内。
三、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互剂,清凉饲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衽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样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