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财办企[2002]82号
2002-05-28
全文有效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国经贸厅外经[2002]7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建议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条,(八)外国投资者以机械设备、商业设施等实物资产投资的,其投资的实物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价值鉴证。
二、第九条中(一)的第4条,建议改为"对中国投资者拟以投入到合营商业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第十条中"……作为投入国有资产作价的依据",建议删除"国有"两字。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建议将第十七条改为"合营商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外经贸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