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3]47号
2003-05-14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
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
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
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
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
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
现制。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
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
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严格执
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
入。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
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
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
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统一监制。实行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可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征收票
据。票据的设计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一式多联,既方便缴费单位和个
人缴款,又满足各相关部门管理、核算及记录的需要。
四、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0]42号)规定,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根据各自的统筹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
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的规定,在核定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经费预算时足额安排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与社会保
险经办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工作。上述费用不
得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本着方便征收、网点便利、诚信可靠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
能各开设一个账户。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均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要按规定及时缴入
财政专户。为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征收机构可以为其在银行开
设缴费预储户或开设专门窗口。跨统筹地区流动,个人账户转移收入处理的具体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厅(局)研究确定。
财政专户和收入户、支出户都要按规定及时结转、划拨资金,严禁坐支。收入户、
支出户的基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七、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优惠利率计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严禁人为调整收入、支出和结余,确保基金的真实和完整。
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
序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增
强预算的约束力。要在认真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科学测算下年度基金收支情况
的基础上,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安排要切实按政
府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筹集,确保让会保险待
遇按时足额发放。
十、进一步统一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由财政
部和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统一布置。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和
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经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社
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为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应同时上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决算的审核,确保有关数据一致。
十一、各地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实行集中统筹管理的离休
人员医疗资金等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
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
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
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
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
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
现制。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
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
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严格执
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
入。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
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
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
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统一监制。实行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可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征收票
据。票据的设计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一式多联,既方便缴费单位和个
人缴款,又满足各相关部门管理、核算及记录的需要。
四、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0]42号)规定,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根据各自的统筹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
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的规定,在核定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经费预算时足额安排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与社会保
险经办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工作。上述费用不
得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本着方便征收、网点便利、诚信可靠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
能各开设一个账户。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均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要按规定及时缴入
财政专户。为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征收机构可以为其在银行开
设缴费预储户或开设专门窗口。跨统筹地区流动,个人账户转移收入处理的具体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厅(局)研究确定。
财政专户和收入户、支出户都要按规定及时结转、划拨资金,严禁坐支。收入户、
支出户的基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七、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优惠利率计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严禁人为调整收入、支出和结余,确保基金的真实和完整。
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
序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增
强预算的约束力。要在认真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科学测算下年度基金收支情况
的基础上,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安排要切实按政
府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筹集,确保让会保险待
遇按时足额发放。
十、进一步统一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由财政
部和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统一布置。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和
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经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社
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为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应同时上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决算的审核,确保有关数据一致。
十一、各地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实行集中统筹管理的离休
人员医疗资金等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