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函字[1999]第2号  1999-01-20  全文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我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发布后,我们收到各地来电、来函,询问我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8]72号)文件是否还执行。现将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账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其营业外支出。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按再次评估增值计算的款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再次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投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首先计算出未来应交的所是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
    三、企业接受损赠资产及其处置,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地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