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财会[2001]1023号  2001-05-01  全文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讨论,就本准则的结构、内容和文字等方面征求意见,并请于2001年6月10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

                                                                             二○○一年五月 日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征求意见稿)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定义
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基本要求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评估依据的所有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
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
评估要求
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以及类似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1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确定下列事项:
(1) 拟评估的无形资产;
(2) 无形资产的权属;
(3) 评估目的;
(4) 价值类型;
(5) 评估基准日;
(6) 评估范围。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 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2) 无形资产的性质、目前和历史状况;
(3) 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
(4) 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
(5) 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6) 无形资产转让的可行性;
(7) 无形资产对周期的敏感性;
(8) 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9) 卖方承诺的保证、赔偿及其他附加条件;
(10) 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前景;
(11) 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业状况及前景;
(12) 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企业状况及前景;
(13) 对可比信息的调整;
(14) 对历史会计报表的调整;
(15) 其他相关信息。
13.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地选择。
14.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的合理收益;
(2)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15.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资金规模、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2)确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
(3)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4)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
(5)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16.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
(2) 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
(3)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4)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17.当对同一无形资产使用多种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取得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应调整,确定最后的评估价值。
披露要求
18.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声明下列内容:
(1)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
(2)验证了评估依据的所有信息来源,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
(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
(4)与被评估无形资产及有关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5)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如果没有利用专家工作,则不用声明);
(6)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19.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
(1)被评估的无形资产;
(2)评估目的;
(3)价值类型;
(4)评估基准日;
(5)评估范围;
(6)重要的前提、假设及限定条件;
(7)评估报告日期。
20.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无形资产的下列内容:
(1) 无形资产的权属;
(2) 使用的信息来源;
(3) 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4) 无形资产的历史状况;
(5) 无形资产对周期的敏感性;
(6) 无形资产的竞争状况;
(7) 无形资产的前景;
(8) 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情况。
2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1) 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2) 评估方法中的计算和逻辑推理方式;
(3) 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来源;
(4) 各种评估价值调节为最终评估价值的逻辑推理方式。
施行日期
22.本准则自200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