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2001
2001-09-16
全文有效
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最佳作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准。
第一章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条 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护股东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二条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
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如优先股、普通股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对外公告、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原则等;对需要由类别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相关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作出决议。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研究、仔细安排股东大会议题。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四)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第九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应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依法在股东大会上并行使投票权。公司应该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十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第十二条 鼓励机构投资者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规范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包括集团公司、授权投资的机构、实际控制人等,下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四条
除自然人以外的控股股东应通过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派出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代表按照该控股股东的决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承担额外的服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人员和管理层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规定的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功能健全、独立运作。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有关经营情况的指令或指示,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影响其独立性。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上市公司应当拥有独立的生产、供销系统。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财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在人员、机构、核算等方面与控股集团公司分开,独立在银行开户及对外结算,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规范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要规范上市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所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应贯彻公允、稳定、明确具体的原则,并有明确的定价、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上市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或事实不履行等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股东不得采取垄断采购、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要充分披露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保证交易公允的有效措施。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取费的标准,上市公司应对此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七)鼓励股东进行民事诉讼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鼓励股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
第二章 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
(八)明确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有关公司治理的各种制度安排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九)建立规范的董事聘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一个规范、透明的董事选任程序,以保证董事的遴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独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九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十)完善董事会的构成
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成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其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十一)规范董事长的兼职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总经理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为有利于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应该由同一人担任。如果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为了保证董事会能够做出独立于控股股东的客观判断和决策,公司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心领导人兼任。
(十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由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因素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工作条件、在董事会中的比例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2)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3)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4)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5)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6)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2)制定董事选择的标准和程序;(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4)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5)确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2)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十四)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董事可以提前提议会议议题。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制定明确规则,对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十五)强化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该根据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出席董事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董事会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公司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接受培训的情况应进行披露。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
第三章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十六)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监事有了解和查询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必要时,监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给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十七)完善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它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和完善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工作程序。监事会的工作应严格按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章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十八)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体系
第六十五条 为促进董、监事履行其应尽职责,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监事会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其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监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或监事应该回避。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十九)建立市场化的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机制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立足于境内外人才市场,充分利用人才举荐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七十条
上市公司应保持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应随意变动;若确需调整,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披露,并报交易所备案。
(二十)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七十一条 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安排的依据。有关绩效评价的标准及结果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薪酬与激励方式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确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薪酬决定原则、依据和程序以及具体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并报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二十一)公司治理应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七十四条 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法定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条件。当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七十六条 公司和董事会应该认识到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并与其充分合作,共同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向银行及其它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鼓励职工通过与监事会、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保持正常经营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环境、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六章 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
(二十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上市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其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确保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得到迅速的归纳和整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公司应帮助使用者尽可能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新的披露渠道获得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二十三)上市公司要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各年度内公司治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的构成及独立性;
(2)董事会工作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监事会的构成及其监督作用;
(6)旨在增强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如股东大会投票制度的安排;
(7)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
(8)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二十四)规范控股股东的权益披露
第八十七条 鉴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控股股东应当承担更多地披露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影响力和义务。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的股东名单或实际控制者。公司、控股股东都应当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实际状况,以便其他股东进行监督。
第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有权及时知悉其控股股东抵押、减持或增持公司股份,以及发生其它可能引起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和持有人变动的重要事项。当以上事项发生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十条 当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