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181号
2003-07-04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维护中外各
方的长期利益,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的财务处
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即初始投资成本,下同)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
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我部1993年下发的《关
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工字
第474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按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规定,以实物或者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已经计入损益的,因投出资产评估增减值不产生现金流
量,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企业按照原有财务制度规定作为利润处
理尚未分配的,可用于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维护中外各
方的长期利益,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的财务处
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即初始投资成本,下同)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
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我部1993年下发的《关
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工字
第474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按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规定,以实物或者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已经计入损益的,因投出资产评估增减值不产生现金流
量,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企业按照原有财务制度规定作为利润处
理尚未分配的,可用于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