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7]66号  2007-04-1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局税务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宁波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每出具一份企业财产损失金额在30万以上的鉴证报告,必须在30天以内报宁波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