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的通知
浙国税办[2006]50号  2006-07-10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最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接到基层一些税务机关及税务师事务所来电(函),反映社会上有非法税务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个别非法税务代理机构和个人在从事代理减、免税申报、出口退税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等涉税服务,扰乱了税务代理市场秩序,请各地引起足够重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关于"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要求,严格执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45号)文件精神,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在今年第三季度,要专门安排时间,组织人员对本地税务代理机构代理涉税业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非法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商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非法税务代理机构或个人,从事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受理。经审核批准依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将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报当地税务局征管处(科)查验备案后,方可开展涉税服务、鉴证等业务,每份涉税鉴证(审查)报告,要附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否则,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认真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好我省税务代理市场秩序。

各市、县(市、区)清理整顿情况由各市征管处统一负责收集汇总,于2006930日前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对各地税务机关受理税务代理机构或个人从事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受理的税务机关要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