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对集友银行股权处理问题的意见
财金函[2002]53号  2002-05-23  全文有效
 
 
中国银行《关于对集友银行股权处理问题的请示》(中银重[2002]1号)收悉。经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有关股权变更事宜的批复》(银复[2001]11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重组后所有者权益变更事宜的函》(财金函[2001]48号)的规定,原9家基金持有的集友银行股权已转由你行持有,并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你行要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1986年对集友银行股权的安排,系历史遗留问题,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目前,中银香港在重组上市过程中,应保持股权结构的稳定。待中银香港上市后,有关股权转让和变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董事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