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09〕36号  2009-08-12  全文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经商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