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贵州、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矿业权宏观调控,转变管理职能,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部决定在你省进行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试行有计划的投放煤炭矿业权的制度。遵循加强国家对煤炭矿业权出让宏观调控,优化勘查开采布局的总体要求,请你厅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煤炭、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状况和煤炭供需形势,要求编制全省煤炭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附件1),于每年9月底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投放计划报部批准后实施。在实施本年度矿业权投放计划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投放计划的,由你厅提出调整申请,报部批准后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规定,列入年度投放计划的煤炭矿业权应符合已经部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投放计划的范围与石油天然气矿业权重叠的,应提出处理意见。
二、部全面授权你厅审批登记煤炭矿业权。请你厅严格依据批准的煤炭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出让矿业权。原属于部审批登记的,部依据批准的年度投放计划,授权你厅审批,由你厅依法进行受理和审查,报部备案后,通过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进行配号,由你厅颁发勘查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部信息中心对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的试点省配号权限、配号流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使系统能够实时汇总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登记情况。
三、严格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以协议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办理,应报部批准的,经部批准后,你厅方可受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由你厅组织实施。新立煤炭探矿权按《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8号)规定执行。
四、授权审批新立项目试行报部备案制度。请你厅按下列要求向部提交探矿权采矿权项目申请审查意见责任表及项目基本情况报告(附件2)等备案资料。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应报部批准的,提交允许协议方式出让批准文件;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
(三)国家财政专项和地质勘查基金申请煤炭探矿权的,应提交项目计划下达文件、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四)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应提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五、授权审批延续类项目。本通知下发前,在部登记发证的你省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项目,由你厅办理延续、保留、变更、转让、注销审批登记。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保留、变更、转让审批,你厅审查同意后,将审查意见表项目基本情况报告报部备案后,颁发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六、相关要件审批(备案)。试点期间,你厅颁发煤炭勘查许可、采矿许可证涉及应由部进行的储量评审、储量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业权价款处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审批(备案)要件,仍按其他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你厅应按照规定严格要件审查,不得降低审批要件标准,对原需要委托评审或咨询论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仍按原渠道委托评审或咨询论证。你厅应将大型及以上规模的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按每半年报部。部相关司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煤炭矿业权审批工作质量,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七、认真落实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的相关规定。试点工作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关于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规定。要统筹安排煤炭和煤层气开发,优先保障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对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设置煤炭采矿权时,根据煤炭开采布局和开采时序的安排,对近期不开采煤炭并经论证具备煤层气地面开发条件的,以采气为主,先设置煤层气采矿权。对近期急需开采煤炭的,由申请人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井下先抽后采。
八、试点工作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我部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权益的实现。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关于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你厅对部授权审批颁发的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不得再行向下授权。
请你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部备案;在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加强经验交流,进展情况及时向部报告。部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
附件1:煤炭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申报要求
试点省厅向部提交的“煤炭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简要说明国家对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情况及供需形势。
二、说明本地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基本情况及本地煤炭资源供需现状。
三、预测本地煤炭供需形势,重点说明煤炭矿业权计划投放的规模、时序和布局等情况。
四、说明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是否符合批准(备案)的矿产资源规划、专项勘查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否与石油天然气矿业权重叠。
五、将计划投放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具体到乡镇)、面积、探矿权预计探明资源储量或采矿权拟建生产规模、出让方式等基本信息列表(见附表1、附表2)。
附表1:____年____省(区)煤炭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申报表
附表2:____年____省(区)煤炭采矿权年度投放计划申报表
附件2:煤炭矿业权备案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备案内部及要求)
试点省厅向部提交的“煤炭矿业权备案项目基本情况报告”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新立探矿权项目
拟设置探矿权的勘查区块地理位置、区块经纬度坐标、区块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等基本情况;探矿权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置探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已批准(备案)的煤炭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探矿权出让方式、出让依据及理由;油气矿业权设置情况;探矿权价款缴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划定矿区范围项目
拟划定矿区范围地理位置、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矿区范围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储量、煤质等基本情况;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基本情况;拟划定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已批准(备案)的煤炭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划定矿区范围项目出让方式、出让依据及理由;油气矿业权设置情况;探矿权价款缴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
拟设置采矿权地理位置、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矿区范围面积、资源储量、开采规模、煤质等基本情况;采矿权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已批准(备案)的煤炭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项目核准、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利用方案等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探矿权保留项目
探矿权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探矿权申请保留区块范围与原勘查许可证范围是否一致;探矿权申请保留的次数,首次保留的,还应说明地质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探明资源储量情况。
五、探矿权、采矿权变更项目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类型、变更依据及理由;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区块范围、矿区范围的,比照新立探矿权、划定矿区范围项目要求提交项目基本情况报告。
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项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探矿权、采矿权受让人基本情况;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探矿权、采矿权首次设立时间,首次转让或多次转让情况;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依据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