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和《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39号)等文件精神,加大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模式推广应用力度,通过示范带动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以信息化促进流通现代化,有利于改善消费环境、拓宽消费渠道、扩大消费规模、促进社会就业、调整经济结构,是提高商品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惠及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行业整体应用水平较低,不同区域间发展差距较大,信用、支付、物流、税收等支撑体系尚不完善,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发挥典型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5年,培育50-70家网络购物平台、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骨干企业,发挥其在创新商务模式、降低商务成本、整合商务资源、开拓市场、刺激消费、健全产业链、带动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引领经营模式创新、产品创新、标准制定和价格形成,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创建示范企业
充分调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专家、企业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形成工作合力。遴选确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后,由商务部发文公布。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对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及时予以淘汰。
(二)加强引导示范
加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宣传力度,发挥其在培育新模式、开拓新领域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提升效益的好经验、好做法,带动企业加强电子商务应用,增强电子商务模式、技术和服务创新能力,扩大电子商务应用领域和市场规模。
(三)优化发展环境
以示范工作为突破口,探索完善电子商务法规和标准体系,健全支撑体系,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应用推广支持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配套措施;以示范工作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跟踪评估与统计分析工作机制。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各地申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受企业申报并向商务部推荐。东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中西部地区1-2家。
2.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见附件1)进行评估,拟定示范企业。
3.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
4.发文公布。商务部发文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二)申报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
3.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
4.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5)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电子商务工作联系表(见附件6)
(三)进度安排
1.各地上报。2010年11月20日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至商务部。
2.专家评审。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3.结果公示。2010年12月中旬前完成。
4.发文公布。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示范工作,把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作为引导电子商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抓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电子商务示范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政策扶持
严格按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电子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最终认定的示范企业对于全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三)做好总结宣传
加强对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跟踪和研究,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典型企业宣传力度,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示范企业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司 祝斌 郝建彬
电 话:010-85093747 85093750
传 真:010-85093749
附件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示范范围
已开通示范类型之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总部企业与所属分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二、示范类型
(一)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商品零售业务或提供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预订、远程教育、家政(包括但不限于)等服务,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提供经营上述业务网络店铺开设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
面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为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三)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由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指具有实体销售网点,成立时只从事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且目前仍以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为主的生产和流通企业)。
三、示范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企业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通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
6.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企业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9.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如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上);
(2)企业职工总数1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3)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0.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3000个以上;
(2)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10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4)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1.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10人以上;
(3)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
(4)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四、工作程序
1.各地申报。有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报商务部。
2.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估意见,拟定示范企业名单。
3.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
4.发文公布。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商务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动态评估内容。
2.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本规范由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负责解释。
附件:
2.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
3.示范企业申报表
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5.示范企业申报书内容提要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电子商务工作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