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国函[2010]65号
2010-07-03
全文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7.385平方公里,包括北区、中区、南区三个区块(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北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规划面积2.19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老山水(现状排水渠),南至河联村,西至永星路,北至旅南路。中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规划面积0.66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机场北进场路,南至白云机场,西至农田,北至规划路。南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规划面积4.5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京珠高速路,南至雅园新村,西至钟落潭镇大纲领村,北至钟落潭镇天成路。
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封关验收后,不再保留广州白云机场保税物流中心。
二、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拟定综合保税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综合保税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界址点坐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