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58号  2011-03-1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09〕54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39号)的试行实践,结合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特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提出如下补充和完善意见:
  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
  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创新营销模式,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对符合产销服务补助条件的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超对接”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每增加100万元加补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提高项目补助比例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经市立项后,市财政按实际投入审核数15%的比例予以补助,县(市)区配套15%,其中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按实际投入审核数20%的比例予以补助,所在县(市)区配套10%,市财政一次性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引进人才补助和大专以上学历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补助按照《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7号)执行,不再纳入本扶持政策。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