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党[2001]29号  2001-12-1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安排好人民群众的生活,市委、市政府决定在继续落实原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市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和特困职工家庭为重点的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现将《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和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17日

 

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现就解决市区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大龄失业职工再就业等问题,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落实相关帮扶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和标准。对《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救助标准作适当调整。持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3名及3名以上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60元的;2名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80元的;单人家庭(无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人)月收入低于300元的,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按相应标准予以差额救助。上述对象的确定,按市政府第84号令规定的程序操作,坚持公开透明,张榜公示。
(二)继续抓好有关帮困济贫补助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继续抓好《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对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及收看有线电视、购买公交月票等,继续给予定额货币补助或优惠。
(三)实施文化帮困措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免费订阅《宁波广播电视报》;免费办理市图书馆借书证;免费在市属文保旅游点参观;可半价订阅《宁波日报》、《宁波晚报》及《东南商报》。
二、扶持帮困对象就业,鼓励劳动增收
(四)对招用大龄失业职工和帮困对象的用人单位给予用工补助。用人单位招用“两保”人员(即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发给月工资550元及以上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用工补助;招用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职工及年龄女满40周岁(即在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男满50周岁(即在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失业职工,或连续工作年限满30年的失业职工,或夫妻双方均持有《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发给月工资550元及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用工补助,同时再给予用人单位150元的补助,用于按规定为招用对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五)企业招用失业职工的,在税收上给予优惠。企业招用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失业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准,按每招用1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3年内在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给予补贴。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失业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六)鼓励失业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第三年减半收取。失业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失业、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失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失业、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为失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经费补助。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职工,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实行全免。对夫妻双方均为失业职工的,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1000元以下的实行全免。对连续工作年限满30年的失业职工,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700元以下的实行全免。对年龄女满40周岁(即在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男满50周岁(即在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失业职工,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500元以下的实行全免。其他失业职工参加一般性的短期培训,并获《宁波市职工技术培训证书》的,一次性培训考核费200元以下的全免,获《职业资格证》的200元以下的全免,2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再补助50%,最高免、补金额不超过400元。
要大力发展经济,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引导扶贫帮困对象转变就业观念和单纯依靠救济的观念,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立自强,逐步改善生活状况。
扶贫帮困对象要积极参加所在社区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回报社会的关爱。
三、健全帮困助医制度,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八)加大对“三无”城镇居民的帮困助医力度。由国家供养的“三无”城镇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在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华慈医院(或经华慈医院转诊)就医时,医疗单位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其它所需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全额补助。
(九)对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患大病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卡”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长期患大病的,由社区、街道申报,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民政部门审核,发给“医疗救助卡”。凭卡在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华慈医院(或经华慈医院转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70%的减免。
(十)对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相应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业人员或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在免收门诊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住院减半支付床位费、扩理费和手术费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住院基本医疗费用部分30%的救助。原精简职工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和经鉴定证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6级)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住院基本医疗费用部分40%的救助。
(十一)对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重病人员给予一定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大病、重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助后,一次住院个人自负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时,超过部分由民政部门按25%的比例给予救助。
未列入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的人员因患大病、重病发生特殊困难时,由政府推荐给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工会及其他社会救助组织进行帮扶。
四、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十二)对帮困对象实行房租减免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租用国家直管公房,其租金按1992年水平缴纳,1992年后租金调整后的净增部分全额减免。
(十三)对住房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对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殊困难家庭,由房管部门通过回收机关、事业单位空关闲置国家直管公房,收购企业空关闲置国家直管公房使用权及社会捐助等途径筹集房源,分期分批提供廉租住房。
(十四)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对城区住房困难户,由政府出资建设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经济适用住房,以经济适用房价格供其购买或廉价租赁,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以及拆迁中遇到的安置困难。
五、加大帮困助学力度,解决特困家庭子女求学难
(十五)减免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的相关学杂费。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的子女在规定的中小学(含职高、普高)就读的,其学杂费、校服费、代管费予以全免,并优先推荐安排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
(十六)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学杂费。各中小学校在学杂费中提取10%的资金,用作学生的奖励、助学及帮困减免等费用。对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中小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核实,酌情减免学杂费、代管费。
(十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实行助学帮扶。国办国有高校在学费中提取20%的资金(按教育成本收费的高等学校以国办国有学校收费标准为基准),用作学生的奖励、助学及帮困减免等费用。对困难家庭的高校学生,采取“寒窗基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和助学贷款等途径进行帮助。
六、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十八)建立市、区、街道扶贫帮困领导、协调组织。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的领导。各区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扶贫帮困工作的组织实施。街道要建立扶贫帮困工作协调小组,统盘负责与各类社会救助组织、机构的衔接与联系,审核本辖区的帮扶对象,确定相应的帮扶途径。社区要落实专(兼)职人员做好扶贫帮困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扶贫帮困措施落实到位。
(十九)继续开展党政机关干部结对帮扶活动,扩展帮扶面和帮扶内容。党政干部要以实际行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诚心诚意为帮扶对象排忧解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扶贫帮困工作。城区扶贫帮困工作采取以政府为主渠道与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帮扶相结合的办法。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扶贫帮困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政职能部门要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扶贫帮困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及慈善机构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帮互助、结对帮扶和救助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帮扶的良好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在城区扶贫帮困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深入细致地搞好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困难家庭情况,做好基础性服务工作,确保扶贫帮困措施落实到户,落实到人。
(二十一)多渠道落实扶贫帮困资金。建立以政府为主渠道,社会各界捐赠为辅的扶贫帮困资金筹集机制。凡由政府主渠道安排的,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资金来源按市、区财政体制及社会保险费统筹体制分别确定。各人民团体、慈善组织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扶贫帮困资金。要加强对扶贫帮困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严禁移作他用。
(二十二)本办法适用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往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此文精神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本文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委办、市府办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