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险[2002]67号、甬总工[2002]32号、甬财政社[2002]165号  2002-04-1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总工会、财政局,市属各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水平与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相适应,经研究,决定调整宁波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市级和各区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5元。
供养直系亲属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35元。
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495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325元。
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85元。
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445元。
    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并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费用列支渠道
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资金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