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99号  2005-05-2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71号)精神,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确保我市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做好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充分认识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采取措施,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5]86号),抓好相关政策的配套。及时落实已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对已明确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抓紧开工建设,认真抓好工程进度和质量;未明确用地的要根据计划积极做好选址、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充分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在平抑住房价格等方面的作用。
    三、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
    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切实提高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做好符合条件的群众应保障的尽量得到保障。全市力争在2005年底前全面实施廉答住房制度,确保2006年底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稳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
    四、切实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适当提高普通住宅用地供地比例,尤其要增加城郊区的供地比例,同时要注意商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同步供应,营造成熟的居住环境,为调整住宅供应结构平抑房价创造条件。在制定新推出土地的地块控制指标以及设定土地招标条件时,对套型面积标准等作出适当的限制,控制高挡住房、超大户型住房建设,增加中小户型住房的比例。在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引导市场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房源的供给。
    五、合理控制投资需求和被动需求
    继续加强预购商品房转让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的管理,禁止办理期房转让,严肃查处违规办理合同更名的行为,遏制投机炒作行为。调整房屋转让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标准,控制投资性购房。合理确定年度拆迁总量,要将居住环境差、群众要求拆迁呼声高的非成套房优先列入拆迁计划。调整完善拆迁配套政策,遵循“以建定拆,先建后拆”的原则,逐步推行“房等人”的拆迁安置方式。避免拆迁的被动需求过度刺激住房需求市场,进一步引起房价快速上涨。
    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秩序
    加大整顿房地产市场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预(销)售、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不实评估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积极开展商品房交易网上即时备案可行性调研,年内建立商品房交易网上即时备案制度。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一些违法违规、信用低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及时予以公示。
    七、加大市场信息监测分析和公示力度
    尽快建立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平台,将土地供应情况、房源供应情况、商品房交易情况以及相关政策等及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加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市场公示力度,增加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围绕市场供求总量、结构和价格,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搜集、整合和分析研究,全面反映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投资、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交易等市场运行的动态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