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法宣传若干问题的公告
文号不详  1998-12-12  全文有效
 
 

    近来发现,一些出版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务院关于法规汇编出版管理的规定,擅自编辑
出版税收法规汇编;或以宣传新税法为名,以牟取高利为目的,编辑出版以税收为题材的
录像带和书籍,举办以税收为题目的培训班,定价、收费很高,内容粗制滥造,甚至冒用
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影响很坏,必须坚决制止。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如下:
    一、为了加强税收宣传,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发行各种具有权威性的税法宣传资料,各
级税务机关正在开展各种咨询、宣传、培训活动,积极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税法解释权属
于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和有权部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和有权部门许可,任何出版单位均不得出版税法汇编。否则,
国家税务总局将移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追究。
    三、对于社会上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税收题材的录像带、书籍编辑出版和培训活动,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均不得参与。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