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整规发[2005]269号  2005-05-18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现将《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年6月10前报送商务部。
    附件:1.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部际协调工作制度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