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经技术[2008]238号 甬财政工[2008]1042号  2008-11-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宁波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文件精神,加速我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步伐,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设立宁波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进步扶持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所称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是指装备制造、电子电器、汽车及零部件、石化、高档纺织服装等五大优势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新光源、软件及服务外包、医疗及保健设备等五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5+5”产业)。

    宁波市“5+5”产业技术进步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通过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主要用于“5+5”产业发展,包括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地内零土地技改、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重点新产品、产业链培育等扶持,以及相关推进工作支出。

    第二条 扶持原则

    1、自主创新原则。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提高企业技术进步能力和绩效。

    2、产业优化原则。以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为指导,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等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步伐,培育新兴产业做大做强,推进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增强产业竞争力。

    3、突出重点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目标,优先扶持产业基地内实施的“5+5”产业技改项目。

    4、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三条 扶持对象

    1、行业条件。重点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应属于《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以及《转发市经委关于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24号)规定的“5+5”产业。

    2、企业条件。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上年工业销售收入原则上需达到1500万元以上(具体条件视专项重点而定,由申报文件明确)。且企业管理上水平、产品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综合能耗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项目条件。项目性质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内容应符合技术改造专项的重点和国家、省、市的鼓励类目录。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达到350万元以上,至少有一台设备的单价在50万元以上。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对五大新兴行业中的技术水平先进、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和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 补助标准

    对列入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计划的,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8%的补助。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额最高控制在300万元以内。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以50%和50%的比例分担补助;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以70%和30%的比例分担补助。

    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重点新产品以及产业链培育等政策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申报与评审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重点、资格、材料和程序等,以通知形式另行发文,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济委员会(www.nbec.gov.cn)网站上查询。列入补助的项目计划和补助资金等在网上予以公布。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以下简称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属地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委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库。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计划。

    第六条 项目实施、验收与资金下达

    列入计划的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承担企业要积极组织项目建设,定期向市经委、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企业财务季报。

    列入计划的项目竣工后,可向属地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经属地主管部门、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核查后,下达补助资金;企业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列入计划的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无正当理由而达不到申报时提出的目标、环境治理不能达到“三同时”或其他原因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降低补助标准或取消扶持资格。企业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原则上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项目扶持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技术〔2006〕139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