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甬财政社[2007]821号 甬劳社劳[2007]203号  2007-10-2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7〕144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现已在享受供养遗属待遇的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