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代发《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
机构部部函[2010] 1号
2010-01-01
全文有效
各证券公司:
2009 年12 月3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以下简称《通知》),从2010 年1 月1 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财政部税政司要求,现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将《通知》代发给各证券公司,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通知》转发各营业部,正确领会、全面掌握《通知》相关要求,确保相关税收扣缴及证券交易清算等工作依法平稳进行。
二、各证券公司应在元旦节假日期间部署各项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10年1月4日股市开市后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预扣预缴等工作。
三、各证券公司应持续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及时向客户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对客户关心的问题,如征税的具体范围、税款计算、征收方式等问题,提醒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四、各证券公司应按《通知》规定以及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做好相关技术和制度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登记结算公司,做好有关数据的接收、比对、核实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执行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和证监局报告。
抄送:各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