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0号 
                    
                    2009-03-0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库[2009]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10-63417080,63417043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