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4年宁波市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4〕1181号  2014-11-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江省2014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浙财综〔2014〕4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22号)要求,现公布《2014年宁波市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4年10月31日,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征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列入《基金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的范围、依据、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基金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三、2014年1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14年宁波市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