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本文件自2015.11.16日起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4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申请核定注册计量师项目考核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财函[2009]75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共3科)每人每科22元,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18元。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的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时,向考生收取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