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的公告》有关事项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背景
为了落实关于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浙江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我局起草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的公告》,拟对社会公布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制发意义
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主要内容
《补充意见》共计4条,对宁波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标准、公布途径、施行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暂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公布途径。《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途径进行说明。
(三)实施时间。《补充意见》第四条规定,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时间进行说明,并与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