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4-03-2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4年3月6日生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协定适用于哪些税种?
  在中国,本协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厄瓜多尔,本协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以及社团和其他类似实体的所得税。此外,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新增加的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二、建筑工程和咨询劳务等活动如何认定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对于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如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十二个月,则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用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国对方提供劳务的,仅以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有关纳税年度中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三、对缔约对方居民从本国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限制税率是多少?
根据本协定第十条,如果缔约对方居民为股息受益所有人,预提税限制税率为5%;中厄双方通过议定书第三条进一步确定,如果厄瓜多尔的外汇汇出税适用于从厄瓜多尔支付到中国的股息,则该限制税率减少为3%。
  根据本协定第十一条,如果缔约对方居民为利息受益所有人,则利息的限制税率为10%。中厄双方通过议定书第三条进一步确定,如果厄瓜多尔的外汇汇出税适用于从厄瓜多尔支付到中国的利息,则该限制税率减少为8%。
  根据本协定第十二条,如果缔约对方居民为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为10%。但根据协定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厄瓜多尔的外汇汇出税适用于从厄瓜多尔支付到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则该限制税率减少为8%。
  四、本协定第二十三条利益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什么?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协定滥用。通过规定缔约国对方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防止非缔约国对方的居民通过某种方式以缔约国对方居民的身份获取本不应享受的协定待遇。
  五、本协定的议定书是否与协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议定书也是协定的组成部分,与协定正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六、我国哪些机构在厄瓜多尔取得的利息,或者由其担保或保险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在厄瓜多尔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议定书第四条,我国以下机构在厄瓜多尔取得的利息,或者由其担保或保险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在厄瓜多尔享受免税待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