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07-0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规定:“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五、其他相关事项
1.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本公告所称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