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有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0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