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2019年4月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适用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9-06-0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