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的社保、差旅费是否可计入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14-09-19 
来源:  宁波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社保、差旅费可计入研发费用,社保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差旅费不可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