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哪些机构是按24元/月缴纳的?
发布时间:2019-07-3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甬残联〔2012〕18号 )规定:

从2012年7月起,我市各级机关、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下列行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24元。

(一)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等企业;

(二)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含房产中介);

(四)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

(五)烟草生产及调拨企业;

(六)通讯运营企业(不含通讯零售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