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的事业单位出租空余房产是否缴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0-01-04 
来源:  未知

  问:我们是一家事业单位,现在我们有部分空余房子,出租给了一家私立学校,包括教室、食堂、学生宿舍,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事业单位的空余房子出租,按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