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报销的生育医疗费是否需要扣个税?
发布时间: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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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问:因员工缴纳的生育保险不足1年,保险机构不予支付,只能由我单位负担生育医疗费,我单位在支付员工生育医疗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可以享受免个税的生育医疗应仅限于上述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所支出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保险类。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93号)第十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因而,对于贵企业为该员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不属于财税[2008]8号文所规定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贵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