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A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的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15-06-25 
来源: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供货并向A公司付款,只是发票由其分公司开具,则相关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如果A公司只是代分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供货并由分公司收款,则分公司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