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利息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02-21 
来源:  未知

答: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年报(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可以看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