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其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如何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发布时间:2019-07-0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