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取消以后,我公司在代扣代缴香港的利息所得时如何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发布时间:2015-10-27 
来源: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定,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的证明资料。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在扣缴申报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利息所得适用源泉扣缴,所以你公司可按以上规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