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记载的车船税信息是否可以作为完税凭证使用?
发布时间:2016-05-18 
来源:  宁波财税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的要求,我市各保险公司在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记载的车船税税款的缴款信息,按照现行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视同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车船完税证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