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17-07-27 
来源: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这种情况还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以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