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个人合伙企业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发布时间:2009-12-28 
来源:  中国税网

  问:甲企业简单吸收合并乙企业:乙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持有注册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合并后持有甲企业150万股,请问对50万未分配利润乙企业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因而,对于您所述的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的情况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对于50万的未分配利润应参与到清算所得的计算中,如果企业有清算所得则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