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能否合并计缴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2-02-09 
来源:  中国税网

问:土地增值税中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核算的问题,《》()中提到,应分开核算,否则不能适用普通住宅之免税规定。但是在实务中,经常会碰到普通住宅增值为负数,非普通住宅为正数的情况。法理上讲,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之优惠合并按非普通住宅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地方税务机关都强制要求分开,不予合并抵减负数,是否合理?

  答: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项基本要求。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在此基础上,《》()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此后,《》()提出,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是有其政策目的的,一是可以对普通住宅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普通住宅建设;二是对非普通住宅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以免不分开核算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调节力度。此外,纳税人在向规划、建设、税务部门报送“报建”项目时,并不能预计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负数,如果允许混算,将加大纳税人税收筹划空间。